报送九类产品回收处理的基本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_香港回收处理_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下:
2021/10/7 16:29:12 点击:390
(一)厂区
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三、基本要求
技术参考。
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本指南可提供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提出申请九类废弃电器电
艺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类别产品(具有类似拆解产物和处理工
本指南适用于九类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环境
二、适用范围
称九类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
中的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保护环境,
一、依据和目的
与污染防治指南
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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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分拣、包装、计量、劳动保护、污染防治、应急救援等设备。
求。处理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九类产品相配套的搬运、贮存、拆解、
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
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
(四)设备
区域之间界限明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
等液体物质的防渗、截流、收集设施。处理场地分区设置,各处理
室内场地,并具备处理场地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
拆解、利用、处置九类产品的专门处理场地为具有硬化地面的
(三)处理场地
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名称。
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自动化仓储系统除外。各分区在显
品的独立仓储区域,不同类别的九类产品和不同类别的拆解产物(包
和液体收集系统。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安装防雨棚。具有九类产
可能产生废液或废油等液体积存、泄漏的贮存场地,具有防渗措施
的10倍。周边具有围墙或者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进出。
贮存场地应具有硬化地面,容量原则上不低于设计日处理能力
(二)贮存场地
低于5000平方米。
工区面积(或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厂区总占地面积的1/2,且不
解处理生产活动和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所需,鼓励规模化企业生产加
使用权或签订该厂区不少于五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厂区面积满足拆
处理企业具有集中和独立的一整块厂区,并拥有该厂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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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挥
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排
(二)污染物排放
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废物及《巴塞尔公约》管控的其他废物拟出口的,应按《危险废物
力或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具体处理要求见附件1)。有关危险
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
对处理企业不能自行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制定
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8597)的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关于主要拆解产物的特性及去向要求见附件1。
(一)拆解产物管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有关规定。
处理企业开展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生产活动,应当符合
四、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措施
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相关业务培训背景。
处理企业具有至少1名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环保的专
(五)人员
露天焚烧或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理。
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等)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禁止以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如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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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设备和技术的污染防治要求见附件3。
境或健康安全危害,在进行人工或机械处理工艺前将该部件取出。
拆解过程中,如果某一部件在人工或机械处理工艺中会造成环
收集设施或设备(如负压工作台),收集粉尘或其他废气。
采用人工方式拆解处理九类产品整机或零部件的,应配备废气
泥等收集、处理措施。
备要求,但应根据所采用的技术路线,采取相应的废气、废水、污
键部件中有害物质对环境影响的,可以免除附件3中的具体工艺设
选出各类金属、玻璃及塑料等原材料,并分离出关键部件或避免关
采用自动化设备对九类产品进行破碎分选处理的,能够有效分
(三)设备运行
主要污染物见附件2。
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
处理企业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
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控制要求或地方
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
定;具有采用焚烧和热解等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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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有关经营活动情况。
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九类产品回收处理的基本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进行设计、运行和对接。按
处理企业应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可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废
(五)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编
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
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
(四)环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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