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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廢物進出口管制 ,經常提出的問題有哪些?

2020/9/12 16:35:25      点击:1239


 問1   香港是否禁止所有廢物的進出口活動?

答:     香港並沒有禁止所有廢物的進出口活動。事實上,不是所有廢物都對健康構成威脅,例如:廢紙、廢塑膠和廢金屬等均可以循環再造成新產品,對環境有裨益。在香港,危險廢物的進出口活動是受法定的許可證制度管制;而進出口訂明的非有害廢物作循環再造,則可豁免受許可證制度的管制。此外,根據《巴塞爾禁令》,所有從受禁的發達國家輸出的有害廢物,均被禁止輸入香港。


問2    哪類廢物的越境移運在香港是受到管制?

答:     由一九九六年九月起,香港透過 《廢物處置條例》 許可證制度,對本港廢物的進出口活動實施全面管制。在此管制下,任何人在本港進出口廢物之前,均須事先申領環保署發出的廢物進出口許可證,除非有關廢物是:(i) 列於《廢物處置條例》的 附表6內;(ii) 未受污染(按《廢物處置條例》內的定義);及 (iii) 其移運的真正目的是循環再造或再用。


問3    在香港轉口危險廢物是否受管制?

答:     經香港轉口運往其他地區的危險廢物,均不許於香港境內進行裝卸活動 (即廢物需從入境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出境的運輸工具),以免危險廢物滯留在港。
途經香港的危險廢物若不涉及裝卸程序,則可豁免受許可證制度的管制,但負責人仍須根據《巴塞爾公約》獲得環保署的事先同意。

問4   在香港的廢物進出口管制制度下,有何行為可構成犯法?有關罪行的最高罰則如何?

答:    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任何人在香港進出口危險廢物或進出口任何廢物而並非作再用/循環再造用途,即屬違法。違法者,如屬初犯,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屬再犯,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違法輸入的廢物會被退返來源地,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問5   根據現行法例,是否不准許輸入廢物在香港棄置?

答:    現行法例不容許輸入廢物在香港境內棄置,初犯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屬再犯,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違法輸入的廢物會被退返來源地,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進口貨運在抵達香港時,貨主有時會發現貨物已損壞或貨不對辦,而未能將有關貨物用作原來的用途,這些進口廢物亦被禁止在港棄置,應盡快退回出口地方。


問6   如何申請廢物進出口許可證?

答:     申請許可證的人士應填妥有關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的文件和訂明費用交回環保署。訂明費用是用作處理許可證的申請,一經繳交,不會發還。許可證可適用於一次裝運或多次裝運,而所需的訂明費用也不同。多次裝運許可證的最長有效期為一年。申請表格及「填寫許可證申請表須知」可在本署網頁下載。

問7   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的申請費用是多少?

答:     訂明費用是用作處理許可證的申請,一經繳交,不會發還。現時,一次裝運和多次裝運的訂明費用分別為11,595元和18,430元。有關費用會被定期檢討。

問8   是否所有許可證申請都會獲得批准?

答:    環保署在審理許可證申請後,可發出或拒絕發出許可證。如拒絕發出許可證,環保署會向申請人說明拒絕的原因。環保署有權不批准任何不符《廢物處置條例》規定的廢物裝運進出本港。
獲得批准的廢物裝運,有關的許可證會夾附適當的條款及條件,以確保廢物得以符合環保要求的方式處理。例如,任何裝運如未能依原來計劃完成,許可證持有人須將有關廢物運返來源地。

問9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巴塞爾公約》是否適用於香港?

答:    中國是《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一,所以該公約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環保署是該公約在本港的主管當局,負責管制危險廢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輸入、輸出及轉口活動。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亦與中國內地於2000年簽署諒解備忘錄,及後該文件於2007年更新及改稱為《內地與香港特區兩地間廢物轉移管制合作安排》,要求兩地之間或經內地或香港港口出口到海外的廢物移運,須遵從《巴塞爾公約》的事先知會及允許機制。


問10  根據《巴塞爾公約》,誰是香港接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的主管當局?

答:    根據《巴塞爾公約》,香港接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的主管當局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環境保護署環保法規管理科
總區辦事處
地址:中國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8樓
傳真:(852)2305 0453

問11  甚麼是《巴塞爾禁令》?香港有否實施此禁令?

答:   《巴塞爾禁令》指根據《巴塞爾公約》的修定案,禁止從「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及列之敦士登(簡稱「禁運國」)輸出危險廢物到其他國家。鑑於將危險廢物從發達國家付運到發展中國家,會構成廢物未能以符合環保的方式管理的風險,所以《巴塞爾公約》的締約國在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上通過修訂有關公約,禁止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危險廢物。

就上述的決議,香港特區政府已對《廢物處置條例》作出相關的修訂。環保署不會就從《廢物處置條例》附表9列明的國家輸出的危險廢物發出進口許可證。


問12   環保署會否批准香港與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間的危險廢物裝運?

答:    《巴塞爾公約》禁止各締約國成員與非締約國之間移運任何危險廢物,除非有關移運符合雙邊、多邊或地區協議的規定。鑑於現時未有任何此類雙邊協議適用於香港,環保署不會考慮香港與任何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間的任何危險廢物(如廢電池)移運的申請。


問13  在香港,何種廢物被定為危險廢物?

答:    危險廢物的例子包括廢電池、廢機油、電視/電腦顯示器的廢玻璃。《廢物處置條例》附表7已詳列受管制的訂明危險廢物。請注意,那些未列入附表6及附表7的廢物,會根據有害廢物的標準,受同樣的管制。


問14   香港實施了甚麼措施以防止/堵截非法廢物裝運?

答:     環保署與海關攜手合作,在多個進出口管制站突擊檢查廢物裝運。同時,環保署也有建立情報網絡,從各方(如海外執法機關)接收關於非法廢物裝運的資料。
此外,環保署又透過本地及海外不同渠道,宣傳香港的廢物進出口管制制度。


問15   如果我察覺有非法廢物裝運進出香港,我可如何聯絡環保署?

答:     任何人士如察覺有任何非法廢物裝運進出香港,請立即致電(852)2755 5462或以傳真(852)2305 0453通知環保署。多謝合作。


問16   是否所有廢電腦顯示器和廢電視 (陰極射線管(CRT),液晶體(LCD),發光二極管(LED)和等離子顯示器(plasma display)) 均受《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管制?

答:      是的,所有利用不同顯像技術的廢電腦顯示器和廢電視,包括陰極射線管(cathode ray tube, CRT)、液晶體(liquid crystal display, LCD)、發光二極管(light emission diode, LED)和等離子顯示器(plasma display),皆非列於《廢物處置條例》附表六的廢物。任何人士,必須先領有環保署發出的相關許可證,才可以進口、出口或轉運這些廢電腦顯示器和廢電視,否則,均屬違法,有關的廢電腦顯示器和廢電視亦會被退回出口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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