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电池的回收和存储,一直是电动车行业_香港回收废电池_商家关注的焦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2021/2/1 17:43:43 点击:587
目前,该非法收集点的废旧车用电池已运送至广东新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资质单位)妥善存放。该非法收集点已由属地广益街道查封,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澄海分局对废水超标及违法收集废旧车用电池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该非法收集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经营者许某、工人和司机等3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下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经查,该收集点占地面积约1300平方米,主要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等废旧车用电池的收集、买卖。现场查实该收集点未取得危废许可证,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也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现场对外排废水及厂区内外土壤取样送检。经监测,该厂外排废水中pH值、氨氮浓度、CODCr浓度、总氮、总磷、总镍等污染因子均超标。现场检查时该收集点存有各型废旧车用电池一批,现场磅单共计204.14吨。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已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查处的废旧电池现场进行固废危废特性鉴定。经现场勘查,未发现该收集点现场有进行废旧车用电池的拆解等处置作业。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及采样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取证。公安机关现场控制经营者妻子、经营者父亲和工人等3人协助调查。经执法人员宣教,6日晚20时经营者许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国家生态环境部连续发布《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两项新规,其中对废电池回收、收集、转运、存储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与电动车行业相关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电动车店及维修店经营中产生的废电池明确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明确,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 90 天,重量应不超过 3 吨;
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 3平方米。
2、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
3、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
4、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
二、废电池必须销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企业,应依法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 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三、对于废电池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
对于废电池的回收及收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总结:废电池回收将呈现规范化的趋势
以前,废旧电池回收有许多非正规渠道,因成本低,往往会出现高价跨省收购的情况,而许多人囤下旧电池,会待价而沽,卖给价格更高的回收人。新法规不仅明确规定了回收必须具有正规许可证,同时规定不允许把废旧电池卖给非正规回收渠道,而跨省回收更是不可能。回收厂商还必须拥有正规的回收许可证,正规的专用回收车辆,跨省市运输还必须通过申请拿到许可证,可以说门槛陡然提升。
未来的废旧电池回收市场:会形成区域范围内的定点回收,电池厂商销售回收或将一体化,完全正规化运作,并有严格的监控管理。
以下是该文件文字转换:
关于严厉打击誹法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违法犯罪的通告
近年来,随着铅蓄电池、机油市场应用的逐渐扩大,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产生量逐年增加,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将造成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产生单位,应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处置。
三、收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六、无资质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或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敦促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单位、个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行为。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一举捣毁“黑作坊”4家,抓获李某等涉案人员32名,查处涉案企业9家,查获非法处置的化工原料废桶6000余只。4月2日,江阴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定山村有一金属桶加工作坊,非法从事化工废桶的清洗翻新。掌握相关线索后,警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联系环保部门。作坊内堆满了近千只各种类型的废料铁桶,地面上留有滴落的深色粘稠物质,加工车间内更是味道刺鼻,环保工作人员对废桶中残留物进行了取样检测,查明了处置废桶的方式,并对空气监测数据进行比对,认定该加工作坊废气超标。由于该作坊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没有相关处置资质,江阴市公安局随即对其立案调查。针对本案团伙性、流动性、跨区域的特点,江阴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经过办案民警抽丝剥茧、层层深挖,一个以李某为中心的危废桶购销网络随之浮出水面。原来,李某前期做买卖铁桶的生意时,掌握了不少需要处理废桶的客户,于是从2019年10月开始,他就从这些客户手中非法回收废桶,用化学药剂“清洗”后刷上油漆后再卖出获利。
本来,化工企业的废桶必须付费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的环保处置,但交给李某的作坊进行处理,不但不用付费,李某还会按每个8元的价格购买废桶。他回收废桶后将相应的化学药剂倒入桶内进行震荡“清洗”,化学反应的过程直接裸露于空气中不经过环保处理设备,由此挥发大量污染气体。李某及其团伙涉嫌污染环境罪,现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4月29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获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加大对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擅自转移危废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修订案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
《固废法》修订案涉及罚款的主要变更点:
违法行为
现行法律罚则
修订案罚则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无
5-20万元罚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无
10-100万元罚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无
10-100万元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1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无
10-100万元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无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2-20万元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2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1-1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1-1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10万元罚款
10-100万元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无 退运,50万-500万元罚款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限产或停产,50万-200万元罚款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或关闭,100万-500万元罚款
我们要经营废电瓶、废油,首先要对其有一定的认识,根据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电瓶、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电瓶、废机油、煤油收集、贮存、经销活动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条款执行。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那么合法经营废机油、废电瓶等,需要办些什么手续,需要哪些证呢?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个是最关键的证,目前受新环保法的影响,此证含金量大幅提升,但是已经很难办了,据悉部分地区已经停办。
那么我们来看看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您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2)《某某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已建单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5)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排污申报登记报表、有关的环境测试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排污许可证;
(7)《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8)申请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保障制度、上岗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台帐登记式样;
(9)有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0)其它相关资料。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基本定位】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营业执照、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无锡全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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