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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_香港废物处理_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规定

2020/9/2 16:33:41      点击:570

      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及安全要求;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及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和经验收合格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连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条处理严控废物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或方法。

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按本办法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严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条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需补正事项,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同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地与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七条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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