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禁止生产经背的食品如何进行销毁_香港过期食品销毁_目曲缺乏相应的规定和规范。
在理解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销毁中的销毁时经过一定的处理.改变食品的状态或用途,最大限度的利用其使用价位(符合经济学上投人产出比例的要求),且使其达到度即为销毁。
这就要求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不同的销毁方法。对无任何使用价值或虽有一定的使用价位,但利川用远远超过其可利用价依的禁止生产经酋的食品,应予以烧毁或进行无害化后深埋,属于销毁;对虽属禁止生产经背的食验合格后可供人食用的,
供人食用,或对虽属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但经过挑选、复制、加工后可供人食用的,应经过挑选、复可供人食用,或虽属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过检验后也不可供人食用,几经过挑选、复制、加工后仍不可供人食用,但经有改做动物饲料或改做其他工业川,也属于销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销毁做出相应的规定。
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职责,但目前在实际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如何适用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销毁无相关的规定,各地实行销毁的方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很有必要对如何进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销毁进行讨论。
销毁的概念
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理解,销毁是指毁灭,常指烧掉川;或者指熔化毁掉,烧掉。因此,目前对有关物品的销毁,多采用以烧毁和深埋为主要的销毁方法。但就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言因为有相当数量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还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仅仅按照一般意义上对销毁的理解是不够的。应理解为经过一定的处理,改变食品的状态或用途,最大限度的利用其使用价值(即符合经济学上投人产出比例的要求),且使其达到无害化的程度即为销毁。也就是说应根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销毁方法。
适用销毁的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了12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4条对《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项作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定〔3〕。包括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0条规定加人药品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0条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4条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30条第()I款规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食品卫生法》第42条规定,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并依照规定处于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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