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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_香港电池回收_技术政策

2020/9/12 17:22:12      点击:1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 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 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 【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 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 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 最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 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 蓄电池。

 第四条 【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 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 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 同)和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分 别承担各自生产使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 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 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 【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 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 3 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 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动 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 【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 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提供 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并及时更新,必要时应提供 技术培训。 

第九条 【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动力蓄电池产 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 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确保编码与电池产品具有唯一对应性,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将装配在整车上的蓄电池产品编码与整车建 立对应关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流向可追溯。 从事动力蓄电池更换业务的售后服务企业、电池租赁企业等应 建立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新更换到车上的电池流向可追溯。


 第三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第十条 【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 进口商,下同)应在具有电动汽车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 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 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 生利用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 4 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 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力 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 产企业、梯级利用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 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 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在“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 息管理系统”中准确填报其拆卸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数量、 重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条件】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 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 商或其他机构; (二)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动 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企业或其他机构; (三) 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 具备动力蓄电池拆卸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 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 【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 5 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电池,并将废 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按 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 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 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十四条 【拆卸要求】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电 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条 【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 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 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 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潮湿,保证通风良好,正负 极触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废旧动力蓄电池多层贮存宜采取框架结构 并确保承重安全,且能够合理装卸。 

第十六条 【运输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 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尽量保证其 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腐蚀等安全防 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诊断有过充电经历、 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行放电处理 6 后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 【放电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放电可采取物理和化 学两种放电方式。对外壳完好的动力蓄电池宜采取物理放电,物理 放电应采用专业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应对热能散发环境做好隔 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受损严重、无法连接放电器的废旧动力 电池采取化学放电,化学放电应采用吊装设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搬 运入放电液中,同时应收集放电液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或交由相关 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第四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

 第十八条 【利用的原则】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利用应遵循先梯 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 【梯级利用规范】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或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 梯级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 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要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 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贴自有商标 以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产品编码 并建立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再生利用规范】经判断不能进行梯级利用的废旧 动力蓄电池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价值的资源。 7 再生利用的作业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热解、破碎分选、冶炼等步骤 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拆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应使用专用拆 解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护罩,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动力蓄 电池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使用自动化的拆解设备、专用起 吊工具、绝缘工具等进行。拆解过程应配备电工资质人员进行作业。 废旧动力蓄电池应进行放电处理后再拆解,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 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热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热解工艺过程应在 封闭式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置废气处理系统。不得在露天环境下 焚烧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二十三条 【破碎分选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破碎分选工艺 过程应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破碎分选系统要设立分级,将外壳、 集流体、正负极材料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得对废旧动力蓄电 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

 第二十四条 【冶炼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冶炼要遵循国家 再生金属标准及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等有关要求,选择 先进、环保的冶炼方法。湿法冶炼过程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保 证废水处理达标排放,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火 法冶炼系统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标排放,镍、 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冶炼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 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五条 【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要准 确记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来源(含回收量)、处置量、处置方式、 处置时间及处理产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五年,以备相关部门 核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信息管理与在线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 【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制 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度设计】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 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时, 可以对动力电池采用收取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 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积极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 用的标准化,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探索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 【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 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 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 【技术研发】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相关回收利用 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企业、梯级利用企业、 再生利用企业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 9 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国家标准的共同制定和协调统 一,支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产品认证】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过程的检测、认证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等,适时建立 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 律、完善行业标准、创新商业模式,推动企业按照技术政策有关规 定积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众参与】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公众知悉废 旧动力蓄电池的安全风险和环境危害,了解电池回收政策法规及相 关主体的责任,培养良好的环保意识,推进废旧动力蓄电池有效回 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 订。 

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 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技术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术语和定义 动力蓄电池:为电动汽车动力系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 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 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蓄电池包(组):一个或多个蓄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一机械总成。 蓄电池模块:将一个以上单体蓄电池按照串联、并联或串并联 方式组合,且只有一对正负极输出端子,并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 单体蓄电池: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基本单元装置,包括 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充电。 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电动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过程 中的存放行为,包括在回收网点的临时堆放。 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 的过程。 利用:指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再 生利用。 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 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 级利用。 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冶炼等处理, 以回收其中有价元素为目的的资源化利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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