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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废品回收公司_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政改革大思路

2020/7/7 21:23:10      点击:778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可分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能源节约、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4类。

    一、现行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方面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3)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4)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2.消费税方面 

  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二、现行与能源节约有关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对其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新增所得税,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 增值税方面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2)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3. 消费税方面 

   (1)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    (2)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其中的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0.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按0.1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 

   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6档税率,即小于1.5升(含)的,税率为3%;1.5升至2.0升(含)的,税率为5%;2.0升至2.5升(含)的,税率为9%;2.5升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3.0升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4.资源税方面  

  (1)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2004年以来,陆续提高了23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30元/吨和15元/千立方米。

    (2)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5.出口退税方面 

   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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