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港货物?货物的退港退运分为哪几种方式?
退港货物是指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如何办理退运货物入口?
退港货物的处理相对来讲比较繁琐,需要根据货物的不同情况来选择详细的退运方式。
第一种方式:一般商业入口 假如货物出口时按照正常的报关报检程序出口,则一般入口时可以按照一般商业入口的方式进来。 详细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回收公司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回收公司必需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假如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回收公司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收拾整顿,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回收公司不再出口的,出口回收公司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物品退运已补税证实“”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实单“”(以下简称“证实单“”),出口回收公司或供货回收公司凭证实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回收公司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实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情况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回收公司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门内销的,回收公司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物品退运已补税证实“”,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出口回收公司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实“”,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回收公司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保存退税机关。
情况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回收公司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因为有关原始单据在回收公司,由出口回收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讲演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
第二种方式:快递入口 假如货物出口时是通过买单或者委托其他进出口公司出口,退运时通常可以考虑快递入口的方式。这样手续简朴,而且时间处理上比较短,一般当天上午申报,下战书即可放行到货。
第三种方式:货入保税区加工复出口 因为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即是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进入海内海关所管辖的范围 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此种处理方式的长处是:
1、无须办理复杂的退运手续,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 无需交纳保证金无须报入口关。
2、复杂题目简朴化 节约时间、本钱. 特别从香港码头提货到福田保税区(带办理手续时间) 只需三个小时海内厂家可以自带工人到区内维修,本钱是在香港维修用度三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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