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公司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一、仪器设备报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
3、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不能修复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属于被淘汰者;
5、因事故或其它灾害遭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6、因遗失主要部件,不能修理,以无使用价值,又无陈列条件者;
7、不能迁移的设备,由于基本建设项目改变、停建或工艺布置改变,无法改作他用,必须拆毁者;
二、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和处理要求:
1、申请设备报废,首先由实验部门组织技术检查,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签字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技术鉴定,签字后,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实或抽查鉴定后确认。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评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报废的设备,按公司权限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填写“设备报废清单(一式四份)”与报废申请单同时交主管部门审 定后组织回收。各实验室凭报废申请单批件销帐(注明报废日期)。
3、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如拟上交,按多年积压设备处理。设备暂由实验室保管,等候调拨处理。
4、报废设备,严格按规定的原则办事,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处理。
5、对单台件金额达1万元以上设备的报废严格按审批权限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销帐。
6、设备报废处理所得的收益,,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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