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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改善本地空气污染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

2020/6/24 17:10:56      点击:1336


   香港现正面对两类空气污染问题,即路边空气污染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路边空气污染主要来自柴油车辆的废气;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则是由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车辆、船舶、工业及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引起。由于受有关空气污染问题影响,香港仍未能完全达致现行的空气质素指标 (见目前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及达标情况)。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改善本地空气污染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主要的策略包括:

在本港实施多项措施,以管制车辆、船舶、发电厂及工商作业程序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与广东省政府部门合作,落实联合计划以解决区域性的烟雾问题。
附表介绍政府空气政策发展和提供空气质素管理服务的架构。

减少车辆废气
在过去多年,香港路边空气中的可吸入悬浮粒子和二氧化氮水平持续超出本港的空气质素指标,这主要是由车辆排放的污染物所致。其中柴油车辆排放的废气,更是这些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车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自一九九九年后推行多项措施,以减少车辆排放的废气。有关措施包括:资助车主把柴油的士/小巴更换为石油气车辆的计划;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收紧车用燃料及车辆废气排放标准;资助旧式柴油车辆车主安装减少粒子器件;提供资助鼓励车主把老旧型号的车辆更换为符合现时新车注册排放标准的新车辆;加强管制黑烟车辆及宽减新登记环保车辆的汽车首次登记税等。

上述措施已带来一些改善。与一九九九年相比,繁忙的路边地区在二零一五年录得的一些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已有所下降:可吸入悬浮粒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分别减少51%、70%和50%;而路上遭检举的黑烟车辆数目亦减少了近九成。

然而,2015年路边二氧化氮水平与1999年相约。

为进一步改善路边空气质素和处理路边二氧化氮的问题,我们已采取新增的管制措施,以减少车辆排放的废气。我们已采取鼓励与管制并行策略,于二零一九年年底前分阶段淘汰约82,000辆欧盟四期以前柴油商业车,涉及的特惠资助补偿约为114亿元,并为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或以后新登记的柴油商业车设定15年的退役期限。我们正全数资助专营巴士公司为欧盟二期及欧盟三期专营巴士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以提升它们的排放表现至欧盟四期或以上的相若水平。我们并正全数资助专营巴士公司购置六辆双层混合动力巴士和三十六辆单层电动巴士作试验行驶。政府亦已成立三亿元绿色运输试验基金,以资助试验适用于公共运输业界及货车的绿色创新运输技术。另外,政府已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开始加强管制汽油和石油气车辆的废气排放(包括使用路边遥测设备及采用「底盘式功率机烟雾测试」) 。

石油气的士
政府引进较环保的石油气的士,取代柴油的士
石油气的士

   
措施与减低黑烟车辆数目的成效  
近年推行的车辆废气减排措施,令黑烟车辆的数目大幅下降。

有关详情,请浏览改善路边空气质素部分。

管制船舶排放
为减少本地船舶排放,香港由2014年4月起限制本地供应的船用轻质柴油的含硫量不可超过百份之0.05。政府更以身作则,要求政府船只使用欧盟V期柴油。由2015年7月起,远洋船停泊期间须转用含硫量不超过百份之0.5的燃料。此外,我们一直与珠三角地区政府携手探讨减少船只于珠三角水域内的排放的措施。

减少工业及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及其附属规例对各类空气污染源作出规管,当中包括发电厂、工商业工序、建筑工程、露天焚烧、含石棉物料、油站、干洗机等。

政府在一九九零年立例规限工业燃料的含硫量,这项措施已令香港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大幅降至甚低水平。政府更于二零零八年修订有关规例,规定工商业工序使用超低硫柴油(即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 0.005% 的清洁柴油) 。
 

燃料标准收紧后二氧化硫浓度显着下降
发电是香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减少发电时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政府自一九九七年起,禁止兴建新的燃煤发电机组,鼓励使用天然气。自二零零五年起,政府对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作出严格的限制,并将两家本地电力公司的回报率与符合排放总量上限表现挂鈎。政府在二零零八年以技术备忘录方式订定发电厂在二零一零年及以后的排放总量上限。在二零一零年我们检讨首份技术备忘錄, 并收紧从二零一五年起电力行业的排放总量上限,务求令发电厂在发电时尽量使用现有燃气机组,并优先使用已装置减排设施的燃煤机组。至今共发出四份《技术备忘錄》,第四份《技术备忘錄》会收紧发电厂在二零一九年及以后的排放上限。

在过去多年实施严格管制措施下,本港的电力需求虽然不断增加,但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量却大幅减少。有关详情,请浏览空气污染管制策略部分。

本地的总秏电量及发电厂排放量

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很多产品都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如溶剂漆料、印墨、许多消费品、有机溶剂和石油产品等。除了车辆之外,使用这些产品也会释放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造成空气污染和烟雾问题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烟雾)。为减少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政府已实施各类管制措施,包括回收油站在卸油和加油时释出的汽油气体,及收紧汽车废气排放的标准至欧盟标准。此外,在《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下制订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管制建筑漆料/涂料、印墨和六大类消费品 (即空气清新剂、喷发胶、多用途润滑剂、地蜡清除剂、除虫剂和驱虫剂)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及要求某些印刷机装置减少排放物器件。有关规例于二零零九年作出修订,扩大其管制范围至其他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产品,包括黏合剂、密封剂、汽车修补漆料/涂料,以及船只和游乐船只漆料/涂料,并于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分阶段实施。 在二零一七年,规例经进一步修订,以涵盖润版液和印刷机清洁剂,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香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

解决区域性的空气污染问题
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车辆、工厂和发电厂是华南地区空气污染和烟雾的主要来源。香港特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现正致力推行联合计划,以减少区内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目标是尽快遏止区内空气污染恶化的趋势,长远令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整体空气质素达致理想的水平。由于粤港兩地政府近年联手实施了多项排放管制措施,包括要求电厂安装脱硫装置、淘汰珠三角高污染设施,引入更环保的车用燃料及低污染车种等,近年的区域空气质素已得到改善。根据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控网络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显示,从二零零六年监控网络启动至今,区内錄得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年均值已分别下降66%、20%和24%。

有关详情,请浏览空气污染管制策略部分。 

履行国际责任、保护环境

保护臭氧层
香港为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订明的国际责任,颁布实施《保护臭氧层条例》,以逐步淘汰损耗臭氧层的物质,以及管制这类物质的进出口活动。有关详情,请浏览保护臭氧层部分。

香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量

 

空气质素资讯  
环保署监察空气中可吸入悬浮粒子、氮氧化物及其他污染物的含量。我们每小时公布最新的空气质素健康指数,每年亦会发表空气质素年报。有关详情,请浏览空气质素健康指数与空气质素部分。  
室内空气质素  
由于市民对室内空气质素日益关注,因此,环保署设立了室内空气质素资讯中心,为公众提供室内空气质素资讯及良好的管理方法。中心并展出多种可改善室内空气质素的产品和技术。有关详情,请浏览室内空气质素部分。
同心协力、改善环境  
市民可在日常生活当中协力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例如尽量选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减少使用私家车、关掉毋须使用的电灯和电器等。有关详情,请浏览齐来保持空气清新部分。

至于工业机构、发展商和其他业界人士,亦可透过遵守空气污染管制法例和采用良好的运作方法,协力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有关各指引和良好守则,请浏览指引与参考资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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