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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_香港废金属报废处理_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有色金属的进口管理。

2021/6/7 17:55:09      点击:439

     废有色金属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1%,其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大于2 mm的粉状物(灰尘、污泥、结晶盐、金属氧化物、纤维末等)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1%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有色金属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但并未标明具体的发布、实施日期。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有色金属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有色金属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废有色金属进口管理的固体废物名称;

——增加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及其中粉状物的控制要求;

——修改了检验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4.3废有色金属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01%。

a)密闭容器;

b)《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c)依据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4.4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有色金属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重量的1%,其中夹杂和沾染的粒径不大于2 mm的粉状物(灰尘、污泥、结晶盐、金属氧化物、纤维末等)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1%(但符合4.3条要求的除外)。

5检验


   5.1本标准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集装箱装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掏箱、拆包/捆、分拣的检验方法,对散装海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对散装陆运的进口废物采取开箱查验和落地检验的方法,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危险特性等)。随机抽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整批货物检验结果。

5.2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0570规定执行。

5.3本标准4.3c)条按照GB 5085.1~GB 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4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 1791.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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