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倡绿色低碳出行的今天,共享单车乱停乱_香港报废销毁共享单车_放等问题的逐渐凸显。
2020/12/14 11:32:49 点击:372
共享单车成了不少人短距离出行的首选。然而,在解决人们“最后一公里出行难”痼疾的另一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全国首例共享单车超区停放扣费上诉案,判决驳回共享单车用户武某要求哈啰单车返还10元调度费等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用户超区停放后被扣调度费
在锁车时,武某手机上的哈啰单车APP界面提示,因停车处位于哈啰单车所设定的服务区外,故需收取10元调度费。
当天19时47分左右,武某又将该单车骑回,并于19时54分在哈啰单车服务区内还车成功。
武某认为,虽然自己将单车停放在了服务区外,但在24小时内又将单车骑回,哈啰单车理应退还已收取的调度费。然而,武某在与哈啰单车平台协商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哈啰单车仍拒绝归还其10元调度费。
随后,武某将哈啰单车运营方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钧正公司退还其调度费10元、交通费2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武某强调自己在24小时内将车辆骑回服务区内,被告实际上并没有产生调度的事实,故应将调度费退还。
被告钧正公司则辩称,原告武某在使用哈啰单车之前已同意《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其中,《使用规则说明》明确提示用户“请勿在服务区外还车”。同时,在用户扫码后、解锁前,哈啰单车APP会再次弹出相应的规则,包括超区规则和服务区、禁停区的范围等。用户在看到此页面并点击确认开锁后,订单才能正式产生。既然武某对平台的规则表示确认,就应该履行和遵守协议内容。
此外,被告钧正公司提出,原告武某曾先后于2019年1月26日、6月22日及9月8日多次产生超区停放哈啰单车的行为。本着为用户提供更好服务体验的原则,在原告武某联系客服后,被告均退回了相应调度费并每次告知其规则。2019年11月30日,原告武某在明知规则的情况下再次超区停放,哈啰单车平台扣除相应费用是合理合法的。哈啰单车平台亦从未有“使用者在24小时之内把停放在服务区外的单车骑回服务区后,会自动退还调度费”的相关规定。
闵行法院一审指出,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注册使用哈啰单车时已对《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和《使用规则说明》进行了确认。同时,原告在扫码后,哈啰单车APP亦会推送提醒相应的费用标准和超区规则,原告点击确认后才能开锁。故原告对此协议和规则是明知且同意的,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需恪守履行。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武某将车辆停放在服务区外,被告按双方协议收取原告10元费用并无不妥;原告称“在24小时内将车辆骑回服务区内,被告应退还10元费用”,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相关约定,故法院对原告的这一说法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0元并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5月8日,闵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武某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调度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2020年7月2日,上海一中院立案受理了该上诉案,并于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调度费的性质认定是本案审理中最大的难点。双方对此争议较大且理解不同。共享单车一方认为其属于违约金,用户方则认为只有在调度行为发生后才会产生调度费。为此,我们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对‘调度’的词义进行了探析,并最终回归到《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上来,重点关注当时双方是如何约定的。”该案二审主审法官何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具体而言,从“调度”一词的文义看,《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对其解释为:“1.管理并安排(工作、人员、车辆等);2.指做调度工作的人。”《新华词典》(2001年修订版)对“调度”含义的解释为:“指挥调派人力、工作、车辆等,也指担负此种工作的人。”二审法院指出,由此可见,“调度”一词不仅仅指工作、人员或车辆的安排,也包括对前述事项的管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钧正公司在制定哈啰单车计费规则时,并无特定的相对人。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从哈啰单车收取调度费的类型来看,其包括超区调度费、禁停区调度费与违规停车调度费,指向的具体行为不一,存在多种会被收取调度费的不同情形。由此,对于调度费的含义,应当从体系上进行相同的解释和理解。
从设立超区调度费的目的来看,在哈啰单车平台的“服务区相关问题解惑”项下,其列明“服务区”是指哈啰单车在城市投车并运营的区域,车辆的调度、维护将在服务区内进行;由服务区内骑至服务区外,将产生扣费。
“这也就是说,为了担保哈啰单车用户能够按照规定在服务区域内骑行,钧正公司会向不履行或不能完全按照使用规则履行的用户扣收调度费。由此可见,哈啰单车计费规则所规定的调度费,实质上是对用户违反使用规则后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的事先约定。”何建对记者表示。
此外,从用户协议的内容来看,《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以及用户的违约情形,包括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使用规则、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等。钧正公司在合同中界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对于用户而言,需要收取调度费的情形具体且明确,用户亦可知晓违反使用规则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及形式。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调度费对用户形成确保依约行事的压力,若用户不履行所担保的义务,则发生调度费的给付。因此,当事人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实际调度行为而狭义地理解调度费的性质。哈啰单车计费规则中的调度费实际上属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范畴,是具有惩罚性功能的违约金。
调度费的收取是否合理?
“在认定了调度费本质上属于违约金的前提下,我们还需进一步厘清共享单车公司收取调度费是否合理、所收取的金额是否过高等问题。”何建对记者表示。
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哈啰单车信息服务协议》明确规定,钧正公司通过哈啰单车APP发布的法律声明、计费标准、使用规则等其他规定均属于服务协议的补充,与该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审庭审中,武某自认其使用哈啰单车APP骑行单车已有两三年,并曾因多次违反使用规则被扣费后又收到退费,但称哈啰单车APP存在缺陷,不能提示准确的服务区及停放位置。
对此,何建表示:“根据武某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其行程详情清楚地显示了服务区的地理位置信息。同时,其作为使用哈啰单车多年的用户,理应知晓相应的使用规则。其也未举证证明哈啰单车APP存在缺陷,或其与钧正公司之间存在‘用户把车骑回服务区就会自动退回已收取的调度费’的约定。”
“事实上,根据哈啰单车计费规则,服务区内开锁骑行至服务区外还车,会被收取调度费20元。钧正公司考虑到大场镇处于服务区边缘,为了避免因定位偏差而造成收费不当,主动降低调度费,仅收取了武某超区调度费10元,此系钧正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数额是合理的。”何建说。
>>该案二审庭审现场 摄影 龚史伟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武某始终主张其自行将车辆骑回服务区,钧正公司未作调度,应退还所收取的调度费。法院二审特别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武某的两次骑行是独立分开的两个合同行为,其在将涉案哈啰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即已经违反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或未经钧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因其再次扫码开锁且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鼓励单车企业参与社会治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创新发展,大多数人或多或少地被格式合同所“绑定”。正如本案一样,由平台与用户之间订立的格式合同所引发的诉讼也随之不断增多。
何建认为,应该客观理性地看待格式条款的价值。例如,其具有可省去大量的洽谈时间、可重复使用、效率高等优点。但是,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在内容设置上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或排除对方权利,避免因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而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本案中,哈啰单车的计费规则虽然是钧正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不存在免除钧正公司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情形,故该格式条款有效,属于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何建说,由此,用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共享单车给用户的出行带来了便利,特别是解决了‘最后一公里出行难’的问题。但是,现在共享单车众多,乱停乱放的情况频发,也给城市管理和治理带来一定风险和挑战。”何建表示,“前期,我们也做了一些调研,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共享单车公司都有超区停放收费的做法,只是收费的名目叫法有所差别,实际上大都属于违约金性质。”
“设置违约金将对用户形成一种压力和约束,可以促使用户在骑行过程中按照规定区域停车,既方便共享单车企业管理,也减少了城市治理的负担。”何建认为,本案的裁判明确了调度费的性质是违约金,实际上确认和鼓励了共享单车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私法自治,有助于实现共享单车领域的社会共同治理。
“当然,对于共享单车企业而言,除了考虑自身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外,也要多关注消费者的利益。”何建建议,在用户就费用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时,共享单车企业应提供更为畅通、便捷的渠道,更加快速、人性化地处理问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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