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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反补贴_香港回收销毁葡萄酒_初裁成立,最高附加税率6.4%

2020/12/11 14:57:36      点击:425

继11月27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后,12月10日,商务部又发布2020年第5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20年12月11日起采用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形式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各公司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为6.3%—6.4%。


应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补贴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调查,作出上述初步裁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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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补贴,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2月11 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从价补贴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相应地,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关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关税+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pdf
2.澳大利亚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比率列表.pdf

商务部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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