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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12:10:15 点击:438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五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谢勇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同时,本次发布会还邀请嘉宾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会长刘俊海,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剑列席。
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胥立鑫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解释制定的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提高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代表以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
《解释》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贯彻“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是党中央的基本精神,司法解释始终贯彻和秉持这一精神,切实促进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解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我国公众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解释》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解释》是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解释》注意贯彻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落实好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处理好民法典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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