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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健全,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过期食品主要由企业自行处理,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_香港过期食品销毁处理_进行回收处理

2020/6/10 21:39:52      点击:614


过期食品销毁回流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健全,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过期食品主要由企业自行处理,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回收处理,并且也没有规定统一的回收处理办法,只要求企业建立过期食品回收处理机制并严格执行。在法律法规上,涉及到过期食品的相关规定有《食品安全法》,其中第28、40、85条提到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并规定了对于企业非法使用过期食品或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处罚[3-4]。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回收食品的范围、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回收食品销毁制度和相关监督做出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

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此外,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过期食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地方性指导文件。分析发现,虽然我国对过期食品有相关规定,但都太过笼统,对于由什么部门负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处理销毁,由谁来监管和管理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一些条文只是通知、建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的法律法规不具备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过期食品回收处理比较混乱,没有完善的回收处理制度以及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企业对过期食品的回收处理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这种状况下,很难避免某些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过期食品“回炉”再加工重新流入市场,或是低价出售给一些小商贩等非法收购过期食品的人,造成过期食品逆向流动。
  此外,违法成本太低也是过期食品逆向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于罚责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加之监管乏力,让商家认为作假收益大于风险,从而铤而走险。
   2问责制度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第92条到条对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不正确的履行法定职责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些责任条款的处罚力度较轻,且规定不够明确,无法对监管执法部门起到震慑作用。
  另外,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基本属于监管盲区,也造成问责制度落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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