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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作为问题食品的重要_香港过期食品回收销毁_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详细的规定

2020/3/11 10:51:36      点击:730

     

     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对过期食品处理的规定制定独立、完善的“问题食品”回收处理法律法规,过期食品作为问题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详细的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以及管理制度,做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过期食品的回收处理有法可依,监督执法部门对香港过期食品回收处理的监管有法可循,通过法律法规提高我国监管部门对过期食品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大对违规制造、销售过期食品企业的处罚力度。

例如,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判刑,附以高额罚款,且10年内禁止营业;法国贩卖过期食品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刻关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于生产、销售过期食品的企业,一经发现就吊销营业执照,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处以巨额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等[5]。
  .2明确监管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在赋予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权利的同时,责任追究也是十分必要的。明确监管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有利于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不违法、不怠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操作行为,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3建设企业自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化平台“四位一体”监管模式由企业和经销商严格履行相互间的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协议,对过期食品的处理建立电子台账。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市场巡查,开展专项检查和食品检测,严防监管漏洞。

    国家制定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积极举报有关企业违法处理过期食品的行为,从而监督、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电话语音传输技术建立信息化平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信息化平台传输过期食品处理数据,监管部门发布食品抽检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等,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过期食品自检、下架、合理回收处理等工作。

该信息化平台也面向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开放,允许媒体大众在信息化平台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和举报,从而建立企业自律、市场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化平台“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防止过期食品逆向流动。

 




香港试论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销毁_伪劣食品销毁,不合格食品销毁,报废食品销毁,过期食品销,

企业回收食品必须登记销毁

 
近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 《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要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建立回收食品登记、 销毁制度, 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国家质检总局指出,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不仅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隐患, 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 也扰乱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 影响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回收食品包括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 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 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通知》 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 销毁制度, 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 产品规格、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退货日期、 退货数量、 销毁地点、 销毁方式 、 销 毁 数量、 销毁时间、 负责人员等内容, 销毁食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监督企业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情况,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移送有关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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